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014-07-02 18:00:23 安博网页版,安博(中国) 70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9] 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

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12,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

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

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1日至12

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

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

基准分为100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八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级:85 <信用评分≤95 分,信用较好;

B级:70<信用评分≤85 分,信用一般;

C级:60 <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 分,信用很差。 

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

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b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1231日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15日前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30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三)省级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2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省级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25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系统中统一公示、公布。 

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

1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各级质监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中的违规行为均作为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的评价依据。信用检查结果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

多次发现的问题可累计扣分。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所负责评价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分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实行定期检查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信用评价扣分依据为项目业主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质监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中的违规行为等。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

被确定为信用很差或伪造证书上岗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25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跨省从业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信用评价结果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整理、资料归档、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做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评价标准条文说明

    本说明仅供各省在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中参考,未尽事宜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掌握。本说明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1、    JJC201001 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是指利用(或允许利用)非本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进行试验检测业务承揽,或被证实在试验检测业务承揽活动中挂靠他人(或允许他人挂靠)试验检测机构参与不正当投标行为。被证实有上述行为的双方试验检测机构将在信用评价时均被“直接确定为D级”

2、    JJC201002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是指试验检测机构通过虚列持证检测人员,制作假证,为应付评审而借用强制性设备,借用其他检测机构的试验场地、虚报业绩等弄虚作假甚至违法行为的方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

3、    JJC201003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工程质量降低达不到合格标准、形成事故隐患需要返工以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检查发现检测机构事前对其出具了虚假合格报告的;因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误导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导致工程质量降低。

4、    JJC201004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得分为0分的:不论检测机构设立了多少个工地试验室和承担了多少个现场检测项目,其中有一个得0分即说明监管不力。

5、    JJC201005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例如:①报告中数据、结论与原始记录严重不一致。②多组试验时,数据明显雷同的。③在记录所反映出的时间段内,不可能完成相应工作量的,④为满足检测频率要求而编造数据报告等等),但未认定达到JJC201003的可适用本条。

a)  为避免在该项扣分一次性被扣至0分,特规定了对该项失信行为一次检查扣分的上限为30分,一次扣分达到30分的,检查部门要在3个月内对上次检查后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报告及资料进行复查,如发现仍有类似行为,则在上次扣分的基础上进行累加扣分。 以下带★解释相同。

6、    JJC201006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机构应在等级证书限定的参数范围内开展业务,超出批准的等级标准限定的参数范围的且在《等级标准》列表中有的参数,扣分;超出《等级标准》列表中的参数范围的,但机构经计量认证通过的参数范围里有,同时试验检测报告未加盖交通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的,不扣分;试验检测报告加盖了交通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的,扣分。

7、    JJC201007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为方便定量掌握,可按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被评分小于等于70分的,可视为未进行有效监管。

8、    JJC201008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从事检测工作是指在试验检测活动中需要签字负责的检测岗位,检测辅助工不在此列。检测人员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被评为信用很差说明机构监管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9、    JJC201009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报告签字人包括试验人员、审核人、签发人。无证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须由检测工程师签字而由检测员签字的、报告签发人未经授权的等都视为不具备资格。

10、  JJC201010: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地址等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违反12号令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规定。

11、  JJC201011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是指评审时达到要求,后来因种种原因变动造成,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的。

12、  JJC201012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同上。

13、  JJC201013评价期内,强制性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同上。

14、  JJC201014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分三种情况①正常使用中的设备未按时检定或校准的扣分。②检定/校准流于形式,仪器设备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仍在使用。③自校仪器无规程和记录的。

15、  JJC201015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指不满足《等级标准》表3对试验面积的要求,以及标准、规程规定的试验检测环境条件要求的,如:①对样品制备过程有温湿度要求的。②对检测前样品放置环境有温湿度要求的。③对检测过程环境温湿度有要求的。④一些特殊的环境要求,如:安全防护措施、防腐、防有害气体、防电磁干扰等要求。

16、  JJC201016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这里共分类①检试验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②结论不准确包括结论依据不正确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按此三类分别扣分,多份报告出现同一类问题最多扣3分。

17、  JJC201017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的: “参加比对试验”是12号令对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的明确要求,检测机构申请取得了检测等级证书,就是对“参加比对试验”进行了承诺,无故不参加,就是一种不遵守承诺的不诚信行为。这里对无故不参加的行为进行扣分,而对比对试验不合格等能力问题不在此扣分。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1. JJC202001出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参见          JJC201003

2. JJC202002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参见JJC201005

3. JJC202003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参见JJC201008

4. JJC202004  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本项只针对工地试验室适用,工地试验室必须有母体机构的规范授权书,其授权书上应盖有机构公章、检测资质标识章、其报告签发人必须经母体机构正式授权,并明确授权范围、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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