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09-03 14:00:21 安博网页版,安博(中国) 58

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档职改〔20063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档案局(馆),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适应正常化评审聘任工作的需要,完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调动档案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公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以及国家档案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档案专业人员实际情况,现就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各级档案局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档案事业,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机密,积极为我国档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2.申报对象须持有省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3.50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还应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两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受聘现职以来的5个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申报评审各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员

(1)大学专科、中专或高中(技校)毕业,在档案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2)对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及标准有一定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3)较好地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统计、库房管理、提供利用等基础管理工作。

2.助理馆员

(1)获得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档案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受聘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或高中(技校)毕业受聘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2)比较熟悉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及标准,掌握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初步掌握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并比较熟练地掌握档案专业工作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3)能独立开展档案基本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档案的管理、保护、编研和业务指导工作,起草一般的业务性文件等。

(4)在任管理员期间,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学习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

3.馆员

(1)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理馆员2年;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助理馆员5年。

(2)熟悉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较好掌握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熟练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各项操作技能。

(3)具备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档案管理的各环节工作,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并能开展业务工作研究。

(4)论文要求: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包括《福建档案》,不含增刊,下同)独立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讨论会上宣读1篇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县属企事业单位正常申报的,论文不作必备条件。

(5)在任现职或在现岗位工作期间,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学习时间应累计达到120学时以上,其中参加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1次以上)。

4.副研究馆员

(1)获硕士学位并受聘馆员4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受聘馆员5年以上。

(3)比较精通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理论。

(4)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档案业务工作能力,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强的档案业务理论研究能力,对档案学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能承担或主持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并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和学术研究。

(5)论文要求: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并出版1部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著(有正式书号,字数不低于15万字,下同)或在国家级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2篇以上,或在省级正式刊物独立发表4篇以上具有较高档案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

(6)在任馆员期间,参加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书(学习时间应累计达到200学时)。

5.研究馆员

(1)受聘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2)精通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

(3)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档案业务工作能力,能承担(主持)和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重大业务和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档案学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为全省档案学术带头人。

(4)论文要求:独立撰写并出版1部或合作撰写3部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档案专业学术论著(合著中个人撰写的部分字数应达15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正式刊物独立发表5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8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在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参加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书(学习时间应累计达到250学时)。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为鼓励优秀中青年档案专业人才脱颖而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而具有真才实学和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具备一定条件可破格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晋升人员除了必须符合正常晋升所必备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规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1.馆员

受聘助理馆员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并出版个人或合作的档案专业著作或译著。合作著作,个人撰写部分字数应达1万字以上。

(2)在国家级正式刊物独立发表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研讨会上宣读3篇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档案专业独立撰写的论文。

(3)在大专院校系统讲授1门档案专业课程;或编写过1门并被省级以上或2门被设区市级以上档案系统采用的档案专业培训教材(需提供教材原稿)。

2.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受聘现职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并出版2部档案专业学术论著或译著(不含编辑出版)。

(2)在国家级正式刊物独立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正式刊物独立发表5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档案专业论文。

(3)在大专院校系统讲授2门以上档案专业课程;或编写2门以上被省级以上档案系统采用的档案专业培训教材。

(4)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为全省档案学术、技术带头人。

晋升研究馆员必须是全省学科带头人,在档案学术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

()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人员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连续3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所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助理馆员

被评为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档案系统先进(优秀)工作者。

2.馆员

(1)被评为设区市级(市委、市政府)以上先进工作者或省部级以上所在行业先进工作者。

(2)档案科研成果获国家四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或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3.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1)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省(部)级以上劳模或先进工作者。

(2)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要的档案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设计完成者(前3名)。

(3)档案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四、评审办法

()评审组织

1.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福建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档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省直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设区市人事、档案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全省档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的组成方式及评委的抽取办法,按省人事厅《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执行。

2.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申报对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学历和专业资历等基本任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晋升。评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凡获得到会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未获得通过者不再复议。

()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对象按照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按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所在单位应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逐级申报。

2.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厅(局)职称改革办公室要对申报对象进行认真复核,并做好委托评审等相关工作。

五、其他问题

1.申报档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2.已获得其他系列职称资格者,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可转评档案系列相应职称。转系列申报对象,可对照以上各相应职称的条件和要求申报评审。

3.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4.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福建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文自200711日起执行。

                     福建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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